​偷渡缅甸没有“赚头”只有“判头”!

2025-11-09 03:34 来源:健乐园 点击:

偷渡缅甸没有“赚头”只有“判头”!

近日,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犯诈骗罪、偷越国(边)境罪的案件,四名被告人为赚取非法利益,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,并处罚金1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刑罚

基本案情

2024年9月至10月,四名被告人分别在景某(已另案处理)和罗某(已另案处理)的邀约、引诱及安排下,明知偷渡出境是去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,为了赚取非法利益,偷渡到缅甸从事“杀猪盘”电信诈骗活动。他们将自己伪装成成功男士,使用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、百合网等平台上以中国境内不特定的中年妇女为诈骗对象,添加中年妇女为好友后,诱导对方到诈骗公司构建的虚假平台上进行投资或赌博,以达到诈骗目的

裁决结果

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,四名被告人分别犯诈骗罪、偷越国(边)境罪,综合案件情况及各被告人犯罪情节、手段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,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,并处罚金1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刑罚。

法官说法

怀揣“淘金梦”,为赚“快钱”,非法偷渡缅甸,但偷越国(边)境淘金没有“赚头”只有“判头”!

在此提醒广大群众,“境外淘金梦”不可轻信,切莫以身试法,务必提高警惕,提升防骗意识,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六条【诈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第三百二十二条【偷越国(边)境罪】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,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来源:长顺县人民法院